律师再次会见刘晓波先生
冯理明
今天(7月29日)上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尚宝军与丁锡奎两律师前往北京市窦各庄北京公安局看守所再次会见了《零八宪章》签署人、异议作家刘晓波先生。
由于律师昨天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要求会见刘晓波的申请,今天早上律师得到通知还以为是前去办理有关会见手续,结果到看守所办理手续后已经10点多钟,并且很快顺利地安排了会见。由于看守所在11点钟要结束会见,所以会见时间持续了近20分钟。律师看到刘晓波先生气色不错,情绪较好,心态平和。
这是刘晓波先生从6月23日被北京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后,律师第二次前往会见。第一次会见是6月26日,当时刘晓波先生就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承认写作这些文章构成犯罪。因为第一,一个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对公共事件和国家事务发表评论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乃是他的天赋人权,亦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第二,有关当局以文定罪是大兴文字狱;第三,有关当局以文定罪是用枪杆子对付笔杆子,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第四,他愿意为《零八宪章》承担主要责任,不要再牵连其他签署人。
刘晓波先生于2008年12月8日晚上11时左右,被十几位自称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的警员从住所带走。公安将刘晓波带走后,家属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同时国保警察还对刘晓波先生的家实施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搜抄,将电脑、手机、书籍、打印的《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和大批私人物品抄走。12月10日,刘晓波妻子刘霞女士前往北京市国保总队了解情况,受到接待人员的阻挠与否认,后来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申诉,国保总队才承认关押了刘晓波。2009年3月20日,刘霞女士才接到警方口头通知,说对刘晓波实施的是“监视居住”的法律措施。到6月8日,监视居住达最长期限半年时,刘晓波先生仍然在没有任何法律通知情况下羁押到6月23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刘晓波先生的代理律师莫少平分析,刘晓波先生被“监视居住”整个案件,公安部门执法中存在如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一,法律文件上关于刘晓波的涉嫌罪名一项是空白的,刘晓波在没有涉嫌罪名的情况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至今未通知其家属案件承办单位和羁押地点;其二,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自己有合法住所,公安机关应该在其合法住所进行监视居住,而不应该另行指定一个地方,或者专门弄一个监视居住的场所;其三,家属、律师可以不经过任何批准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
刘晓波先生1955年出生于吉林长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1989年因参加民主运动,于当年6月6日至1991年1月被关押于秦城监狱。1989年9月被开除公职。1995年5月18日至1996年1月,因从事自由写作及民运、呼吁为“6?4”平反、保障人权而被囚禁,完全失去自由。后因执笔《反腐败建议书————致八届人大三次全会》和《汲取血的教训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六四”六周年呼吁书》,而于1996年10月8日至1999年10月7日被劳动教养3年。长期来他坚持独立的民间批判立场,发表了大量的针砭时弊的文章,让当局很是忌恨,也因此经常受到当局的监控和骚扰。
2008年12月9日由中国300多学者共同发布的《零八宪章》,完全是一份和平、理性、善意而富有建设与前瞻性的对中国问题的思考与表达,参加联署的公民完全是依法践行自己言论与思想自由的权利,表现公民对中国社会的深切责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国自己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刘晓波先生完全是在践行《宪法》权利。而根据今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规定:“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及“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中国当局因为《零八宪章》而关押刘晓波先生,是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宪法》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与人类文明相背离的,也与中国政府自己一再自我标榜的改善人权、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相违背的。因此羁押刘晓波是侵犯人权,违背法制的。
—— 原载: 独立中文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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