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包含那些精确的含义
"公民不服从"一词,自从梭罗那篇著名的论文(1849年)而流传开来,然而这个概念,却混杂于人类思想及行为史的诸多发展当中。公民不服从,作为一个学术话题,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是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也就是继上个世纪50年代马订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才被学术界注意和观察,并且进行研究的。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明,也曾从多种哲学前提引申出来。约翰·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如此定义: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这一定义成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权威定义。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一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又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一些补充,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做如下八个要点分层次进行说明:
1.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如政治异议人士故意进入法律禁止他们表达的领域去表达抗议;如反对派故意违反禁止结社的法律开展社团活动;如新闻人员故意突破新闻管制发表当局禁止的新闻信息;如教师故意不按照当局的洗脑要求教育学生;如律师故意不服从官办协会的管理;如行政人员故意不出席那些冠冕堂皇的会议;如适龄青年拒绝服兵役。
2.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违法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或者少数(在民主国家,可能会是多数,专制国家则不一定)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普遍的政治原则、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政治改变。
3.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正义是什么?正义首先要出自人性,一切违背人性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一切维护人性的东西都是正义的。人性是什么?人性首先包含着自由的含义,因此一切妨害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一切维护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正义的。自由是什么?自由不是多数人的自由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人人都应该具备的自由,多数人不能伤害少数人的自由,少数人更不能伤害多数人的自由。近代以来兴起的公民不服从运动都是以维护人的自由、人的人性作为出发点的,是以维护正义为出发点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不包含任何卑鄙龌龊的东西在里面,永远是光明磊落的正义行动,如真正的人一样光明磊落,如上帝的子民一样光明磊落。
4.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充分公开的,因为他们以集体的、连续的、故意的方式违反法律,目的就是要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动员并凝聚更多的社会良知,以期恶法在全民公意的干预下得以废除。偷偷摸摸的在家里不喜欢某个法律那不行,必须公开、完全公开。公民不服从寻求的是一种善良的法律和善良的政治,而只有尊重少数人尊严和体面的法律和政治才是善良的,但法律和政治毕竟不是少数人的事情,它一定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而公开自己的诉求才是对多数人进行动员的首要途径。公民不服从者从来不会,也不愿意隐匿自己的行为,因为对公民不服从者来说,隐匿自己的行为就等于彻底取消了不合作、不服从,他们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对于他们所预达成的目标来说,他们追求最大限度、最可能的公开化。
5.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非暴力、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甘地曾经说:"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爱",不但反对使用暴力,也完全放弃对暴力的抵抗,甚至连正当防卫的权利也彻底放弃。"公民不服从"就是要用爱战胜对手的刺刀,让刺刀在爱面前自己弯曲!"甘地又说过,他把非暴力不合作当作一种宗教。以完全的和彻底的非暴力使任何暴力失去对象和着力点,从而使政治对手的强大暴力手段弱化下来,并在对抗过程中按照自己的高度提升和升华自己的政治对手,这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核心原则。
6.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者一般说来是不愿意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他们甚至在违法的过程中就刻意回避这一点,并在事后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公民不服从者却始终以积极的、正面的姿态面对违法后果,比如梭罗在拒绝把税金交纳给实行奴隶制度的政府时,清楚的知道面临坐牢的后果,但他不逃避,而且还欣然接受;就像甘地一生中12次被抓,他知道,但不逃避、不害怕、很冷静、坦然面对。总之一句话,他们故意违法,故意违反经过严格选定的不公正法律,并甘愿接受因为违法而引起的来自法律的任何惩罚,这种自觉来源于公民不服从对正义的确信,来源于正义的制高点。
7.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政治本来就是集体行动,个体的行动有时候可以引申政治含义,但通常只有符号的含义,比如杨佳的行动。一个集体的行为,拒绝一个法律,才应该是公民不服从行为,像甘地的行为、马订路德金的行为。托尔斯泰说的非暴力抗邪恶,这应该算是良知拒绝者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法律,这不是公民不服从,应该定义为是良知拒绝者。
8.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要改变法律和政策,在这个目的驱使下,甘愿承担违法后果是公民不服从者出于正义的自律,非暴力是公民不服从者的核心原则,公开是公民不服从者的动员手段,故意违法是公民不服从者在运动前沿的政治触角和有效武器。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
第二个问题,公民不服从运动与公民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公民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时,等待的是惩罚。那么公民不服从这种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约翰·罗尔斯的观点是比较正确的。他的看法就是说,公民,首先是个公民,然后才能有公民不服从。如果法律合乎正义,那么公民应该遵守这个法律。但是法律不是必然的、永远得合乎正义,某一部法律、某一个法律条款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是偏移正义的价值的。当法律合乎正义的时候,公民有义务遵守它;那么,当法律偏离正义的时候,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从它了。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的根源。
约翰·罗尔斯理解是非常清醒的。约翰·罗尔斯对于公民不服从的使用范围和主体资格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他认为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必须在一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才可以行驶。什么叫正义接近实现?就是说这个社会整个的方向是正义的方向,具体说就是一个法治的和民主的社会。法治的民主的社会它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就是朝向正义应该实现或者接近实现的目标发展,法律的最终诉求目标是正义,追求正义的实现,但是法律不一定总是至始至终朝向正义的目标,法律也可能偏离,而这个时候,公民可以不服从这样一种社会运动方式,会使它变好。
简单地说,公民不服从必须建立在"公民"存在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是一个民主的和法治的社会,这个社会根本没有公民,而只有"臣民"、"老百姓"、"访民"、"暴民"和"屁民",那么,公民不服从则没有施行的社会基础。比如在撒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如果你行使公民不服从的话,结果就是一定会被活埋;比如在金正日统治下的北朝鲜行使公民不服从,结果就是一定被枪毙;比如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你即便服从,也有可能不被统治者认可,他们会因为你服从得不完美而给你严酷的迫害,何况不服从?对专制制度的不服从也有相关的事例,但是一般来说成效有限。
公民不服从,是因为有公民才存在而存在,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暂时被剥夺,是因为公民的权利部分被剥夺,所以才有公民不服从这样的改造社会的方式。在一个集权社会下、专制社会下,你本来就不具备公民资格,你是一个奴才,你永远没有权利去实现正义,因为正义被永远正确的人所垄断,那么你也就没有权利暂时被剥夺的现象,因为你的权利被永久剥夺了,那么也不存在说你少数情况下没有保障,再去进行抗议,就不存在问题。毛泽东早就说过,不许反动分子乱说乱动,要么死亡,要么服从,你哪里有不服从的机会?
甘地在印度,马丁·路德·金在美国南方,那应该说都是一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社会。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再怎么黑暗,它也是崇尚人性自由的,黑人在美国遭受的待遇再不公正,美国的开国精神也不支持这样的不公正。所以罗尔斯把这个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界定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他认为说,实行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的人的资格,也必须是公民,他首先享有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这样的人才可以实行这样的行为---公民不服从。
在圣雄甘地哪里,"公民不服从"一开始叫做"非暴力抵抗",后来又叫做"非暴力不合作";著名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領袖马丁·路德·金哪里,"公民不服从"叫做"消极抵抗",后来的学界把这些概念总称为"公民不服从"。有学者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补充,它贯彻了宪政的原则和精神,赋予现代宪政理论以可操作性。宪政理论如果不以此理论作为补充,就不是彻底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据我所了解,德国甚至把公民不服从写入宪法条款,就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恶法,只有德国的宪法中写入这个条款。根据德国的宪法,德国公民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利不服从法律,这在普通中国人看来,恐怕连想象都想象不出来。
公民不服从违反的是法律的文字,契合的是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应该是追求正义的,如果法律的文字违反了正义,我违反了法律,恰恰说明我和正义是一致的。这时候呢,这个违法行为呢,有另一种价值,就是正义的价值。近代以来,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和运动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正是公民不服从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众多领袖中的最杰出代表。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等人所行的就是这个世界的正义的价值。以甘愿承受法律惩罚的方式去干预不正义的社会,这些人能不高尚吗?
"公民不服从"思想几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一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两人则是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苏格拉底面临死刑判决,他有很多逃脱制裁的机会,但是他选择了服从法律的判决----坦然面对死亡,而不是逃避。苏格拉底不服从雅典的法律,为雅典引进了新的神,做为一个伟大的学者,他是知道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但他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以此来矫正法律,使其接近正义。这是公民不合作的伟大样板,也是公民追求正义的伟大样板。
苏格拉底所生活的时代是古希腊民主政治昌盛的时代,抛开雅典的奴隶,只看雅典的公民,我们会发现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那个时代是非常出色的,普选,代议制,公民政治,权力制衡,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在古希腊都有雏形。也就是说,雅典的民主政治是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政治,它当然不如当今的瑞典和美欧更接近正义,但是比当今的朝鲜和古巴等国还是更接近正义的。于是,苏格拉底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实施了公民不服从,并为此付出了最具有悲剧色彩的代价。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这两方是公民不服从完美的结合。
公民不服从一方面需要公民正义精神以及为正义精神而舍己取义的勇气,另一方面需要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环境。当公民为了正义理想而行动的时候,在根本上也需要公民维护那些接近正义的基本秩序。苏格拉底在死刑判决后,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他不能违背。这里面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苏格拉底和他的国家有神圣的契约,他在他的国家有投票权,有政治参与权,这个国家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有他神圣一票,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喜欢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离开这个国家。你可以说雅典千般不好,但相比那些经常剥夺公民出国权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一千倍,相比那些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一千倍。于是,你就可以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用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他可爱的雅典了。
在从前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当今的朝鲜和古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公民不服从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没有这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公民"。草民们和老百姓们不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他们面临的是一个非人的社会,他们没有投票权,没有政治参与权,没有社会生活的选择权,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完全背离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不给他们不服从的一切机会,统治者要求他们的只有服从,哪怕是屈辱地服从。
人民可以全体服从统治者一个时期,也可以部分永远服从统治者,但是,如果要全体人民永远服从统治者,那是不可能的。即便最专制的制度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种子在酝酿着成长,即便最保守的文化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精神在孕育,专制统治者想要万岁万岁万万岁,这是不可能的。即便他们不遭到法律清算,也一定要遭受精神的鞭尸。
第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的公民运动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
依据以上这样一种概念理解,结合中国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社会性质和变迁,我们可以思索一下,中国人在公民不服从方面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关于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社会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个事情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标准的权力社会,也就是当局所谓的"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专政",在这样一个权力社会里,一起社会变迁都是由权力来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权利来主宰,于是,社会的财富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政治围绕权利核心来运转,文化围绕社会核心来运转,整个社会性格也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在这样一种运转机制中,我们来解释中国社会近60年的变迁就轻而易举了,同样,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我们来探讨公民不服从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也就轻而易举了。
第一,"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中国一直在折腾,是一个被当局主导下不断折腾的国家,可谓多灾多难。对中国来说,"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的努力一直持续不段,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一直都是出自权力中心的勾心斗角,权力中心胜出的一方通常是为了展现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在根本上来说,不是为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这基本是肉食者的事情,广大人民基本被完全排除出局。一般的"人民"--个别能够被当局政治斗争利用的"人民"例外--他们要是想"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去做点什么,一般的下场就是监狱和劳教,因为他们是政治犯或者思想犯。所以,"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为特征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鲜为所见,成效也微乎其微。
第二,"非暴力的"公民运动。中国经历数千年的改朝换代,政变不断,几乎所有的社会变革都以暴力开端,而后新的社会结构又要以暴力来维护,至今如此。这样一种产生社会结构的方式和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必然影响到中国人的文化底蕴,使中国人的社会性格与外部世界产生一定的区别。1949年以后,本来国人以为会稳定一些,可是毛泽东却要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革命必然是仇恨的和暴烈的,不是绣花,所以截止到1978年,中国的一切政治运动都是暴力色彩的。1978年-2009年这三十年里,有几个大事件是以非暴力开场的,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这两次事件中的中国公民通过"非暴力的"(什么是非暴力恐怕还需要研究。印度第一次非暴力抗争后甘地有所反思,他认为不是说没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就是非暴力)努力,要达到改变政策和法律的目的,但是都没有好的下场,参与两个事件的人结局都很悲惨,但是参与这两个事件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顽强坚持。于是,很多社会观察者都以为"非暴力的"东西在中国行不通,没前途。1989年之后风起云涌的维权运动,也是"非暴力的",为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个运动本身极力在淡化自己的政治色彩,这个运动很少提出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要求,而是要维护现有的法律,迫使当局尊重目前的法律。
第三,"出自正义的"公民运动。中国是一个以权力社会为特征的专制社会,社会俨然分为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就近30年来的历史来考察,非权力阶层所启动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都是大多都是"出自正义的",但是非权力阶层没有话语权,所以在主流舆论看来,他们都不是"出自正义的",他们或者是被一小撮人挑唆了,或者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当然,他们的下场通常也很悲惨。因为没有话语权,本来是"出自正义的",却经常莫名其妙地要非正义一方为他们平反。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参与者要么向当局忏悔,要么被打入另册。"出自正义的"也不必然是被压制,但是一般都要符合一种需要才是"出自正义的",这种需要就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就是权力斗争中胜出一方的需要。
第四,"公开的"公民运动。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党权渗透各个社会单元的形态,几乎所有的社会单元里都有党权的存在。非权力阶层的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说白了,都是冲着那个党去的,那么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都会具有反对的色彩。在党国体制下,反对一个执政党,而且是"公开的"反对,这会给人们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社会身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政治迫害。上帝把互联网赐于中国,这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非权力阶层终于有了自己可以勉强说话的地方,但是互联网并没有完全摆脱党权的束缚和影响。绝大多数网众的反对声音都是匿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或者是为了防范迫害,当网民们听说发帖子有危险的时候就尽量收敛自己,当Q民们听说QQ聊天工具容易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就换了Skype软件,当部分人听说Skype也在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又换了战场。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需要公民运动,公民运动是需要"公开的"榜样和领袖的,好在这样的榜样和领袖已经陆续出来了,大概超过了303人。
第五,"集体的"公民运动。中共开辟的"邓式改革"就是从小岗村18户村民的"集体的"行动中发端的,但是这个行动正好发生在当局不能按照原来的统治思路继续统治下去的时候,所以当局中的改革派对这个"集体的"行动给于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邓式改革"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党国本性,于是,发生于非权力阶层中的其他各种各样的"集体的"行动,只要一涉及改变政策与法律,就会被当局贴上"危害稳定"的标签。1989年的事和1999年的事不必说了,20年来的维权运动中几乎所有的"集体的"行动都被确定为"危害稳定",当局是完全否定其正义性。"集体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难上加难,好在当局的统治能力急剧下降,一些"集体的"公民运动已经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
第六,"政治性的"公民运动。中国大陆目前是一个党国体制下的党权社会,那个党是政治正确的方向,并且是唯一正确的代表。没有党权的主导和许可,一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不正确的,或者是反动的。在这样一个情况下,非权力阶层触及的一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危险的,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我一个兰姓朋友最近告诉我,他不敢再谈政治了,太危险,而且他太太更是恐惧,严密限制他的"政治性的"话题;08年底,又有一些人联合签署了一份政治性的文件,这个文件导致当局广泛的约谈和警告。在政治垄断的社会,人们想切入政治,哪怕是话题切入政治,这是有代价的。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牺牲者,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收割者,牺牲者多了,自然有收割者收割。
第七,"违法的"公民运动。1949年-1978年,中国人所从事的"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行为大部分都是以拥护中共的领导为口号,似乎只有林昭,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和陈任炳,还有林希翎七个人是死不改悔的"大右派",坚决主张人民有权利在政治上与中共分庭抗礼。当然,还有很多反抗者因为当局系统性的删除记忆,暂时还不为大众了解。尽管如此,那些以拥护中共为口号的,"为了改变法律与政策"的行动,一旦不符合最高决策者的口味,也是立即遭到专政,而一旦另一个最高决策者上来,又给他们平反,如此而已。口头上极力迎合中共尚且是被专政的下场,"违法的"公民运动基本连想象都不敢想象。1978年-2009年,中国大陆涌现了一些敢于"违法的"公民行动,比如1989年,比如1999年,比如家庭教会的发展,等等,但是似乎只有家庭教会在"违法的"公民运动方面取得了显赫的进展,其他方面均是成果惨淡。其实,还有FLG的不服从,在好几个要素方面都很成功,只是写在文字里就发布不出来了。
第八,"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镇压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种人,1989年,在当局的政策认定下,中国先后起码有一亿人因政治迫害而承担了违法后果,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当然,这期间很多违法事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只是违反政策而已。但是,这里面很少有"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政治运动中搞不清楚应该站在什么立场而承担了违法后果,然后迅速靠拢统治者,以企求检讨过关。圣女林昭本来写个检讨就可以过关,但她为了信仰而放弃了生命,这算是一个"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绝世典范;赵紫=阳先生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而"甘愿接受违法后果",从此毫无名分地失去自由18年,这也算是陈独秀之后中共内部杰出的良心之作;1989年的事件,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形式看,里面有一些"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但看后来的事实似乎这样的成分并不多,这场运动造就了一批坚定的反对者,但仅仅是思想反对者,没有上升到公民不服从的高度,大批的政治流亡人士就验证了这一点。
经过以上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八个主要要素在中国的公民运动中均存在一些不足,这里面有经验的问题,有文化传统的问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有社会性格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中国人的公民身份的问题。当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它的每一个成员必要的天赋权利,并且否定这样的必要权利,这个社会本身就是基本不正义的,而在一个基本不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不服从是有天然的难度的。这一点,约翰·罗尔斯论述得非常清楚。
第四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在中国的实践瓶颈及其突破希望
自从中共开启了"邓式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发展所带来的繁荣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在经济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迅速分化,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政治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的矛盾迅速升温,这两个问题都是当局只注重经济改革而拒绝真正的政治改革所带来的,这两个问题所积累的社会压力即将改变中国。
在邓式改革30年的背景下,经济发展了,但同时也给中国人带来前所未有的自由,包括各方面的自由,这也是不容置疑的,这些自由都非常有限,尤其是政治自由。中国社会是一个党国体制下的权力社会,这一点,"邓式改革"并没有使它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在"邓式改革"中产生的既得利益者其实就是权力阶层,在"邓式改革"中产生的不得利益者其实就是非权力阶层。权力阶层构成中国的官僚社会,非权力阶层构成了中国的民间社会,这两种社会力量正面临着冲突和较量的前景。
权力阶层极力在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非权力阶层极力在争取自己的自由,这是中国官僚社会和民间社会冲突的焦点。在这样一种冲突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局的统治能力和治理能力在急剧下降,而民间力量在茁壮成长。经历了"邓式改革",党国体制下的各级权力依然弥漫在民间社会,但民间社会中独立的公民因素和公民力量也透过党权的压力在有效生长,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社会大局。在这样一种社会大局下,当局虽然可以时不时地出来宣称:绝不搞多党制,绝不搞三权分立,但是当局不能再否定自由的价值、民主的价值、法治的价值、宪政的价值和公民社会的价值。因为当局拒绝的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这些看似表面的制度,而不是悍然拒绝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所以,这个社会还有一些正义的价值观存在,这就为这个社会走向正义留下了一条小路。
只要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念还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只要这个社会走向正义还有一条小路,以公民不服从为特征的公民运动就会为自己逐渐开辟更美好的未来。小路,虽然是小,但走的人多了,自然就宽了。
中国公民唐荆陵先生是中国大陆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倡导人,曾经发起过"赎回选票活动",冒着风险,持续宣传一年多,有将近400人参与,这就是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在目前最显著的成绩。虽然这个成绩没有达到目的,即"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虽然这个成绩比不上甘地,也比不上马丁·路德·金,但是唐荆陵先生和响应他的300多人为中国社会变革的道路开辟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从唐荆陵先生的活动结果看,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大陆还存在很多认识上的困难和实践上的困难。那么,中国人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瓶颈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的问题。林语堂说:"中国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平民底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领导统治集团的官方意识和言论。这在地球动物界都绝对找不出如此弱智的生物了!"统治者高人一等以为自己很正常,被统治者低人一等也以为自己很正常,而且还要为统治者辩护,这就是中国人在专制制度下长期形成的社会性格之一,所谓的中国文化也基本上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下,服从是正常的甚至是高尚的,公民不服从自然就遇到了一些难题。
第二、成本问题。人的本性在于人的需要,是利益性的,什么问题都要问一下:这样做好处多还是坏处多?政治集团和反对派也不能逃脱人的本性,他们的一起操作都要考虑成本问题。中国毕竟还是一个专政色彩的社会,当局也是公然宣示专制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代价比起公民在民主社会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代价要高得多。比如说,唐荆陵先生明天又发起了一个公民不服从的活动,需要人响应,那么关注的人就会考虑自己的代价问题,即便他认为唐荆陵先生正确无比,也是要考虑的。在一个发短信都有可能被关进牢房的制度下,成本问题必然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瓶颈。
第三、公民不服从的领袖群体。现代政治中,领袖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在中国大陆,以政治活动的方式运做公民不服从的,也就是唐荆陵先生一个人,其他一些人也有信奉公民不服从的,但是没上升到民间政治操作的层面,更不具备公民不服从的各项要素。唐荆陵先生在发起"赎回选票活动"活动以后,虽然有响应者,但这个活动中没有涌现出更多的领袖人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袖的作用是非凡的,我们应该期待更多的中国公民不服从的领袖出现,因为中国需要正义。
第四、公民不服从的路线设计。领袖之所以成为领袖,是因为他们有运动路线设计的能力。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因为有成本比别国高的问题,那么公民不服从的领袖要想使运动进入蓬勃状态,就要寻找运动的可行性。从什么地方开始,公民不服从是需要付出相对底的成本就能得到比较高的回报,这是问题的关键。公民不服从究竟有那些项目可以去做,究竟有那些方式可以利用,然后筛选其中最可行的和最具有动员力的,从这里开始,或许是有希望的。
第五、动员机制和动员方式。公民不服从的要素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公开,正义的声音就要公开发出来,这个事情的目的就是为了动员,使更多的公民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从而达到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目的。以前,共产党执政的社会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党权完全垄断媒体,除了党的声音外,社会上没有别的声音,报纸、电台和出版社等等一概是党的喉舌。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公民运动如果绕开党的许可是不可能被公开报道的,这就使其影响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动员。有了互联网以后,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中共对互联网的管制也是尽力得很,好在互联网太难管制了。机会在于把握,手段在于运用。
经过"邓式改革"三十年的发展,互联网、维权运动和家庭教会成了民间力量展示自己的主要方面。互联网为民间社会打开了当局的话语权垄断,维权运动经过诸多牺牲也成功地迫使当局向民间做适当的妥协,家庭教会以违反当局法规的方式迅速成长,这几个现象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成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将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解决话语权问题,维权运动将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积累必要的社会力量,而家庭教会以违反法规的方式已经生长成当局打压不动的社会力量,可以说它已经为中国的公民不服从开辟了相对成功的模式。
第五个问题,结语
面对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人们只有认清它,反对它,才能寻找一种方式去改变它。公民不服从就是"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其中一种方式。当然,"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暴力革命,也包括政变和军变,但是政变和军变不是民间社会的事情,它虽然能够改变社会,但也未必能达到民间力量的目的,而暴力革命在热兵器时代通常不能运用于社会变革,于是,对广大人民来说,公民不服从其实就是一条最塌实可靠的道路。
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任重而道远,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希望无限。面对公权中邪恶的东西,当中国公民开始不服从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就真正地开始蓬勃成长了。
甘地说:"当人民开始不合作时,非法和不公正的政权就要垮台了"。
唐荆陵说:"国家的自由之路需要从您脚下开启,从每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公民脚下开启"。
2009-3-24
参考读物: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
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输理--读〈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
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原载 《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