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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母亲就“六四”惨案十六周年致函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2005年)

 

尊敬的胡锦涛先生:

今天,我们给您写这封信,是想提请您注意一桩并不遥远的往事,即:在十六年前的今天,曾经在首都北京及全国各大城市发生过一场有数百万民众参与的反腐败、要民主的示威抗议运动。当时人们称这场运动为“爱国民主运动”,而时任军委主席的邓小平则把它说成是一場“有計劃”的“陰謀”和“動亂”,为此,当时的《人民日报》还配发了一篇社论,标题就叫做《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这场示威抗议运动由贵党前总书记胡耀邦先生的含冤逝世所引发,最后以罢黜贵党继任总书记赵紫阳先生并对参加运动的学生、市民实行血腥镇压而告终。事后,邓小平、李鹏等力主镇压的少数领导人把这次军事行动称之为“平息反革命暴乱”,而举国上下及国际舆论则普遍地把此次行动称之为“六四”惨案或“天安门大屠杀”。据当时中国红十字会及一些医院提供的信息,在这场军事行动中有数以千计的民众死于非命、数以万计的民众致伤致残。

这场大屠杀过后,从屠杀的最高决策者邓小平、李鹏开始,到后来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再到今天的您和您的同僚,都对这个流血惨案采取了刻意淡化的方针。你们在公开场合不再提“动乱”,也不再提“平暴”,而一律称之为“风波”或“政治风波”。与此同时,你们禁止在国内媒体上谈论“六四”,谈论“天安门惨案”,凡是此类话题统统被你们列为禁区,乃至后来的年轻人根本不知道“八九”、“六四”是怎么一回事。您和您的前任着意要把“六四”大屠杀从人们的记忆中一笔抹掉,从而向后人隐瞒这一段罪恶的历史。这件事情你们做得很成功,你们比日本右翼妄图把“南京大屠杀”从历史上一笔勾销做得更彻底!我们注意到,您和您的前任都表示反对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都表示反对日本通过修改教科书来粉饰侵略战争、淡化战争罪行,然而,你们却至今仍把毛泽东、邓小平等这些手上沾满国人鲜血、给我们民族造成巨大伤害的刽子手奉若神明,至今仍对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受害者和受害亲属拒绝道歉,难道您不觉得这里存在着一个凭常识就能判断的自相矛盾吗?!

对于任何非正义的杀戮,都必须受到正义的审判。侵华日军对我们中国人的大屠杀要受到正义的审判,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要受到正义的审判,难道中国的独裁者动用全副武装的野战军对自己同胞实行的大屠杀就可以例外?!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或政治家,其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应该是内外一致的,如果只用这个标准来裁判外来的非正义,而拒绝用来裁判自身的非正义,那么你们又怎样来面对人类良知和正义的裁判!又怎样来向国人和你们自己的子孙后代做出交代呢!

这十六年来,您和您的前任不厌其烦地用所谓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提高来为那场杀戮作辩护,似乎当年你们悍然发动那场血腥的大屠杀,向着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举起罪恶的屠刀,完全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福祉!但是你们为什么不问一问自己:你们用来为那场杀戮作辩护的理由,同今天日本右翼用来为当年的侵华暴行所作的辩护究竟有何本质的区别?人家的理由不也正是为了整个亚洲的共存共荣,为了全体亚洲人包括中国人的福祉吗!这是古今中外所有杀戮者的逻辑,难道你们不觉得这样的逻辑对于杀戮的受害者及受害亲属来说太残忍了吗?!

一个政党、一个政府,说话、做事都应恪守起码的诚信。谎言重复千遍依然是谎言,任何强权都无法使谎言变为真理。我们不希望看到您和您的同僚在涉及“六四”问题时,一再重复那些完全不能取信于民甚至连你们自己都未必相信的说法;也不希望看到你们在涉及人类正义的问题时,一再以所谓“民族大义”之类的说辞来蛊惑和愚弄“爱国”的民众。

最近,我们注意到您提出了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主张。对此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是,我们不知道在您的这个主张里是否也包括要着手公正地解决“六四”问题。在我们看来,这应该是您这个主张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从您这些年来对我们“六四”难属所持的态度,我们实在看不出您把这个问题放到了您的考虑之列。在以往的岁月里,您的前任不断打压、迫害“六四”难属,一再扣没来自海外的“六四”人道捐款,不准我们为死者伸冤,不准我们为亲人哭泣。现在轮到您来执掌政权了,但是我们的处境不仅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善,反而变得极度地恶化了。20043月,您所管辖的国家安全部门抓捕、关押了三位“六四”受难亲属,在随后的“六四”十五周年期间,安全部门又对我们难属群体实施了严厉的监控。今年一月赵紫阳先生治丧期间、三月召开两代会期间,受到监控的难属竟增加到了十余户之多,甚至连年近八、九十岁的老人和瘫痪在床的病人都不放过。这些都是在您担任党的领袖、国家元首以后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公安及安全部门的这些做法是否属于您要建立“和谐社会”之必需!我们更不知道您是否已经预先把我们这些“六四”受难者排斥于您的“和谐社会”之外了!如是,那么这不能叫“建立和谐社会”,而只能说是用所谓的“和谐”来压制一切、打击一切,一如您前任所推行的“稳定压倒一切”!

如果按正常的思维,那么事情本来应该是相反的。如果您真的想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那么何不从推翻当年对“六四”的荒谬定性开始,还这一历史性事件以本来面目呢?何不首先把“六四”大屠杀的元凶绳之以法,给“六四”受难者和受难亲属一个公道呢?何不立即释放所有因“六四”而系狱的政治犯,并让所有滞留海外的“六四”流亡人士自由地返回自己的故土呢?何不亡羊补牢,果敢地纠正当年强加于赵紫阳先生的不公正结论,还他一个历史清白呢?

最近,我们还注意到您在处理海峡两岸关系的问题上,提出并实现了与台湾国民党和亲民党的沟通和对话。对此我们同样举双手赞成,因为接触总比不接触的好。但是,您所领导的中国共产党能够同五十六年前的宿敌坐到一起,握手言欢,为何就不能同我们这些与您共处于一国一制之下的公民沟通、对话呢?我们既没有如国民党那样曾经与您所在的党兵戎相见,更没有想要用暴力来向加害于我们的贵党实施报复。我们不过是一些手无长物的无辜受害者;我们不过是要为十六年前被杀害的亲人讨一个公道。难道你们与过去的宿敌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而对我们竟如此地冰炭不容?!你们什么都不惧怕,难道还能惧怕我们这些老弱病残!?

十年前的今天,我们提出了就“六四”事件及“六四”受难者的问题与政府平等对话的要求,但十年过去了,我们至今没有得到有关当局的任何回应。作为对话的基础,我们曾提出并一再重申公正解决“六四”问题的三项要求,这些要求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律。我们并没有给这样的对话预设任何前提。我们主张通过独立、客观的调查让事实来说话;我们主张通过公布调查结果由全国人民来作出公正的评判;我们主张把“六四”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主张通过合理地解决“六四”遗留问题来求得全社会的和解。请问这些主张哪一项不符合您的“以人为本”,那一项妨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不明白,你们为什么非要把我们视之为寇敌,拒我们于千里之外,对我们提出的对话要求采取如此冷漠和拒斥的态度!

以上所陈,基于我们作为“六四”受难者和受难亲属的理性和诚意,也是基于我们作为共和国公民之权利和义务,万望您考虑。

 

“六四”受难者和受难亲属: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尹  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段宏炳 袁可志 赵廷杰 吴定富 钱普泰

孙承康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京花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京荣

孙  宁 王文华 金贞玉 要福荣 孙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邵秋风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陈  梅 周  燕 李桂英 徐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耀祖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田维炎 杨志玉 齐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 邢承礼 桂德兰 王运启 黄雪芬 王  琳 刘  乾 朱镜蓉 金亚喜 周国林 杨子明 王争强 吴立虹 宁书平 郭达显 曹云兰 李贞英

隋立松 王广明 冯淑兰 穆怀兰 付媛媛 孙淑芳 刘建兰 王  连(共127人)

               2005/5/28


附件:

美国敦促中国政府对在民主抗议示威中被杀害、被关押和失踪的数以千计的人士作出详尽交代,并敦促中国释放仍在监禁中的天安门示威人士

在中国镇压抗议示威人士16周年之际,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肖恩·麦克马克(Sean McCormack)64日发表声明,呼吁中国对在1989年北京天安门广场的民主抗议示威中被杀害、被关押和失踪的数以千计的人士作出详尽交代,并释放仍在监禁中的250名示威人士。以下是麦克马克声明的全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全文开始)

美国国务院
发言人办公室
200564

发言人肖恩·麦克马克的声明
天安门事件十六周年

在残暴与悲惨的天安门事件发生16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缅怀许许多多在示威活动中被杀害、被关押或失踪的中国公民。除那些丧生的人士外,还有数以千计的中国公民被逮捕,未经审判被判刑,并有多达250人仍然因从事天安门活动而在狱中遭受折磨。

我们呼吁中国政府对在民主抗议示威中被杀害、被关押和失踪的数以千计的人士作出详尽交代,并释放那些遭到不公平监禁的人。另外,受害者的亲人──如天安门母亲──以及敦促政府重新评价198964日事件的其他公民不应遭受骚扰和拘押。

现在是中国政府采取行动重新评价天安门事件并允许其公民有权自由思考、发表言论、集会和信奉宗教的时候了。这样做将使中国公民获得最佳发展机会。我们继续敦促中国在人权方面遵守国际准则和法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