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受难者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暨最高检察长贾春旺先生: 我们是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 我们于1999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然而,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已五年过去了,在此期间,我们曾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催促、询问受理情况,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按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按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公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在任职期间,还是已任满离职,如果所控事实证明其行为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近来,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李鹏准备出版书名为《关键时刻》回忆录,详细披露“六四”前后中共高层的决策过程以及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李鹏此举,意在洗刷、开脱自己的罪责。我们认为,李鹏作为1989年“六四”大屠杀的参与决策者及决策的直接执行者,有权利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国人说明“六四”大屠杀的真相,尤其是他自己在那场大屠杀中的所作所为。但是,他作为被控告人,必须按司法程序接受侦查和审判。法庭应允许他为自己作辩护,也应允许他聘请律师来为自己作辩护。法庭必须对他的罪与非罪作出公正的裁决。 鉴此,我们再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迅速对我们于五年前向贵院递交的有关追究李鹏刑事责任的控告材料进行审查,并把审查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 此致敬礼!
“六四”受难者和受难亲属: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承康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京花 马雪琴 张俊生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京荣 孙 宁 王文华 金贞玉 要福荣 孙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邵秋风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陈 梅 周 燕 李桂英 徐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耀祖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田维炎 杨志玉 齐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青 黄 宁 王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 邢承礼 桂德兰 王运启 黄雪芬 王 琳 刘 乾 朱镜蓉 金亚喜 周国林 杨子明 王争强 吴立虹 许力平 宁书平 郭达显 曹云兰 李贞英 隋立松 王广明 冯淑兰 付媛媛 穆怀兰 (共126人)
以下11位难属已在这5年期间先后去世,但他(她)们都曾作为原告在控告李鹏的诉状上签过名。根据难友们的提议,决定把他(她)们的名字附录如下: 吴学汉 姚瑞生 杨世玉 苏冰娴 袁长录 周淑珍 王国先 包玉田 林景培 寇玉生 孟金秀(共11人) 200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