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九届五次全国人大暨全国政协全体代表、委员的公开信(2002年)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 1989年的“六四”大屠杀已临近第十三个年头了,我们相信诸位一定还记得在那场大屠杀中被无辜剥夺了生命权利的人们,因为他们有些是你们熟悉的邻居或同事,有些是与你们休戚相关的学生或亲友,有些你们也许并不认识,但他们是和你们生息于同一片土地的同胞骨肉。 今天,给诸位写这封信的,正是那些在十三年前被无辜剥夺了生命权利的人们的亲属——他们的父亲和母亲,他们的妻子和儿女,他们的兄弟和姐妹,以及在那场杀戮中致伤、致残的幸存者。 我们给诸位写这封信的目的很单纯,就是要为我们死去的亲人及其他受难者寻求法律的公正。 在三年前,也就是1999年的5月,我们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们曾两次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我们的控告作出答复。现在已是第三个年头了,但我们仍然没有得到最高检察当局的任何答复。在一个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的国家里,这种情况难道是正常的吗? 在这里,我们要请问诸位:当你们一年一度身负重托步入庄严肃穆的议事大厅时,你们是否意识到这桩已经积压了十三年的冤案需要有个了结?当你们与那个应对十三年前那场杀戮负有刑责的人坐到一起的时候,你们是否意识到他应该坐到共和国法庭的被告席上?我们相信,诸位作为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无愧于真正的民意代表,如果无愧于真正的良知之士,这个问题应该不难回答。 基于这样的信任,我们今天以“六四”受难者和受难亲属的名义,郑重向诸位提出如下请求:请你们按宪法赋予的权力,切实履行对各级政府部门实行监督的职责,责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对我们的控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答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但必须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今天,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大量人证、物证、书证的公诸于众,十三年前那场大屠杀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那些对大屠杀负有刑责的人也已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进一步证明了我们在三年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控告书在法律上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同时也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控告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是违背现行法律的。 这里,我们有必要重申三年前我们对前国务院总理李鹏所提出的控告。我们还要在这里重申:我们不会放弃此项控告,直至把犯罪嫌疑人李鹏送交法庭接受公正的审判。 十三年前的“六四”大屠杀,是中国百年来和平时期发生的最残忍的暴行,也是20世纪和平时期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最惨绝人寰的杀戮之一。这场大屠杀作为历史的一页,并没有在今天的现实中终结;它作为一个时代的噩梦,仍然沉重地压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身上;只要“六四”问题一天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历史的伤口就难以弥合,中国也就不可能从黑暗走向光明,跻身于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 最后,我们再一次真诚地呼吁出席本届大会的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切实地推动和监督“六四”事件的公正解决。 签署者: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郭丽英 尤维洁 尹 敏 高 婕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承康 邝涤清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京花 周淑珍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京荣 孙 宁 王国先 王文华 金贞玉 孟金秀 要福荣 孙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陈 梅 周 燕 李桂英 徐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耀祖 包玉田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林景培 田维炎 杨志玉 齐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 邢承礼 桂德兰 王运启 黄雪芬 王 琳 刘 乾 朱镜蓉(115人)
2002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