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受难者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于1999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两年期间,贵院始终没有就我们的控告作出任何答复。为此,我们曾于去年5月22日致函贵院,要求对我们的控告作出裁决。我们在函件中指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现在,又一个年头过去了,但我们仍然没有得到贵院的任何答复。为此,我们不得不重申我们去年向贵院提出的要求。 “六四”大屠杀已经过去十二个年头了。今天,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大量人证、物证、书证的公诸于众,尤其是今年年初英文版《天安门文件》和中文版《中国“六四”真相》的公开出版,十二年前那场大屠杀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那些对那场大屠杀负有刑责的人也已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证明了我们在两年前向贵院递交的控告书在法律上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也说明了贵院对我们的控告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在法律上是毫无理由的。 在此,我们再一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宪法所载明的“依法治国”的原则,本着严肃法纪的精神,加快对我们控告的审查立案,并尽快就审查结果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签署者: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承康 杨世钰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京花 周淑珍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京荣 孙 宁 王国先 张俊生 袁长禄 王文华 金贞玉 孟金秀 要福荣 孙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周 燕 李桂英 徐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耀祖 包玉田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林景培 田维炎 杨志玉 齐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111人) 2001.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