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事件受害者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于1999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已一年过去了,我们一直等待着贵院作出裁决,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同时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我们在1999年5月17日的控告书和5月24日的补充文件中,列举了大量有关事实并根据这些事实指出:在1989年5、6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情况下,政府当局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武力镇压,对无辜的和平居民实行残暴的杀害,其行为属于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 控告书同时指出:这起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后果之严重足以认定为犯罪。 控告书还指出,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不仅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应对这场大屠杀及其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我们提出上述控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理应接受我们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置之不理。 在我国宪法已载明要“依法治国”、在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一再强调要健全法制的今天,我们期盼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对我们控告的立案,并尽快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控告人: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苏冰娴 徐 珏 尤维洁 黄金平 郭丽英刘天媛 张艳秋 杜东旭 吴定富 孙承康 何兴才 孟金秀 要福荣 陆玉宝陆马生 刘梅花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周淑珍 马雪琴 袁长禄 孟金秀张振霞 王桂荣 李显远 金贞玉 程淑珍 索秀女 高 婕 周治刚 袁淑敏周 燕 尹 敏 杨银山 方 政 齐志勇 寇玉生 邝涤清 石 峰 李淑娟等108人。 2000.5.22 |